《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专家建议加强实验室管理
2020-03-04 10:20
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立法进入提速阶段。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这意味着,原本作为第三类立法项目的《生物安全法》,进入立法快车道。
“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
在立法定位和体系上,学界普遍认为《生物安全法》应为综合性法律,是生物安全的一般法、基本法。 “目前我国与生物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一些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之中,在立法理念、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解决。”于文轩表示。
根据此前披露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生物安全法》应如何厘清与《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关系? “现代生物技术”成为一个核心关键词。 “从广义视角看,由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应用引起的生态安全问题,以及与现代生物技术相关的疫病传播,都对生物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这些内容都应该纳入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中。”于文轩表示。 杜群也认为,《生物安全法》的逻辑主线应该是围绕生物技术,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产品,都需要规范。 她解释道,对于动物资源、环境资源的利用,如果只是停留在物种状态、分子状态,有相关法律可以规制,比如对野生动物猎捕、交易的监管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响应,对栖息地的保护,《环境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此外,人类也可以通过隔离、防疫等措施进行防范。
“但如果在非自然状态下,比分子状态的利用往前再迈出一步,进入生物技术状态,到达基因利用的层面,对自然状态进行修饰、改变必然带来风险,而生物技术的管控存在法律空白。” 杜群告诉记者,对于生物基因状态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保护、基因组操作,以及验室的管理、科学家的规范,此前都未有法律约束,所以生物技术应当作为生物安全法的核心。
对生物技术的规范绕不开实验室安全。“规范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加强实验室管理是十分重要也是首要的。”杜群说。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佑海撰文提及,生物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 “有科研单位的生物实验室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在利用基因操作、人工合成微生物等现代生物技术,使微生物获得毒性、增强耐药性、改变感染途径等实验过程中,一旦不慎,极易导致操作人员感染甚至病毒外泄,造成安全威胁。” 杜群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建立实验室科学伦理,明确在生物技术运用过程中实验室管理的严苛性。 “实验室选址的考量,实验等级的规定,实验室出入的管理、安全防备,以及实验室产生与人接触的传播途径追踪等等,各个程序环节都需要规范,这样才能起到屏蔽作用,对实验室之外起到保护的效果。” 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大约有20余条,如《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科技部近期强调要加强对实验室,特别是对病毒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并出台《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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